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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会费按届交纳,理事会员与一般会员按年交纳。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具体如下表(按人民币计):

序号

会员级别

会费标准

交纳办法

1

 副会长会员

100,000元/届 

 按届交纳,届中增补者,
 按当选后至届满所剩时间计算

2

 常务理事会员

50,000元/届 

 按届交纳,届中增补者,
 按当选后至届满所剩时间计算

3

 理事会员

5,000元/年 

 按年交纳,每年交纳时间为入会所在月份

4

 一般会员

2,000元/年 

 按年交纳,每年交纳时间为入会所在月份

  第四条 有多重职务的会员按最高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
  第五条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每年向常务理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会员单位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章程

 
最后更新于: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