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国内绿色生态住宅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项目,应依照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清华大学、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编制的《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人居环境体系和发展计划,做出示范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项目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条 绿色生态住宅是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体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以及与周围生态环境相融共生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结合开发流程不同环节的工作内容:
1 、策划招投标阶段
结合生态示范项目推广,对项目定位、商业推广、宣传策划、销售策划进行指导,形成生态示范项目的策划推广招标技术文件。
2 、规划设计招投标阶段
依据《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提出该项目可实施的生态技术,并将项目的生态技术要求编入项目设计招标文件;
3 、规划阶段
根据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评估生态技术应用,并由示范项目专家组形成适合项目的生态技术文件, 指导、协助设计公司按照设计招标文件完成规划方案;
4 、设计阶段
根据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关键技术的动态模拟测试,评估生态住宅技术应用,指导设计公司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并由示范项目专家组提出最终适合于项目的生态技术集成方案;
5 、施工图设计前
根据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评估关键技术产品的生态性能,形成生态技术产品选型报告 。
第五条 项目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不宜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城市,应优先选择一部分西部欠发达地区作为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示范项目应在 2 ~ 3 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1 、示范项目必须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大力发展 “ 节能省地型住宅 ” 的要求;
2 、示范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 、示范项目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验收标准;
4 、示范项目应推广成熟和适度超前的先进、适用、优化集成、国产化率较高的应用系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同有关部门及示范项目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 、项目申报
项目开发企业向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填写《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申报书》,并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示范项目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及开发企业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签署技术咨询服务与示范项目管理协议。
2 、项目评估
申报项目进行生态住宅技术方案设计;
示范项目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生态住宅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项目纳入“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计划并授牌。
3 、项目管理
对于纳入“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依靠专家服务体系将对其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在中国住宅网上公示,由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举行验收授牌仪式。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将取消其“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称号。
参加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成立由工程项目主要领导和有关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示范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和建后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配合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项目组对示范项目的考评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申报评审的示范工程,每年进行复审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九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示范工程资格,不再列入本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 、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技术方案评审、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 、示范项目申报审批通过后,一年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