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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房产住宅局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依法对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进行登记备案。
据了解,除营业性的旅馆业以外,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都要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租赁房屋当事人双方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
哈尔滨市将建立租赁房屋管理协作的长效机制,市公安局和房产住宅局将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协管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清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拒不办理《房屋租赁证》、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和不申领《暂住证》的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租赁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