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要求,对市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此举旨在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监控管理。调整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标准为: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4元;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8元;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各季度应纳税款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