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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房价如何扭曲,最终总是取决于市场供求,哪怕这种供求是扭曲的。因此,对房价是否合理的争论,应该转移到对房价形成机制是否合理上来。而梳理房价形成机制,政府责无旁贷。从“国六条”的内容来看,和“国八条”有一定的连续性,对如何深化“国六条”,我提出十点政策建议。
1.落实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机制,允许宅基地和集体用地直接入市。
从2004年至今,每年土地出让金都超过了5500亿元,这大约是农民每年纯收入的2倍。回顾土地征用的变化,1999年前后,政府国土部门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农民和占地者之间进行协调的“协议征地”,变成了地方出面直接征地的“公告征地”,对农民土地使用权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使得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用地的出让,能以自然村为单位,由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直接入市。
2.建立“土地基金制”,使得各级政府和被拆迁征地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快速膨胀,和土地出让的无序密切相关。土地出让收益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使得政府在征地、供地方面的行为短期化,因此有必要建立土地出让收益金的基金制度。其一,通过土地基金,使得当前土地出让收益的大部分被纳入到基金账户,以防范当届地方官员无节制出让土地以获取一次性非税收入,给继任政府造成困难的局面。其二,通过土地基金,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面的合理分享,中央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款项可以通过该基金账户列支,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其三,通过土地基金,实现对农村建设和农民征迁安置的持续投入。
3.重新界定土地储备中心的功能,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征地、开发和出让,主要是依据2001年5月国务院的15号文而确立的,这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以及对公益征地名义的滥用。目前,土地储备中心取得信贷支持,无论是通过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品,还是通过地方政府担保,都有违背《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嫌疑。我的建议是,地方政府的征地动机不能被滥用,各级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重点应转向基本建设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的储备整理。
4.差别性的按揭首付制度,通过金融手段推动商品房供给结构的调整。
根据“国六条”,目前商品房结构的供应结构仍然有待调整,尤其是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促使中低价位的、较小户型的商品房的供应。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物业类型,采取差别性的按揭首付制度安排,可以达到结构调整的目的。房价上涨相对偏快的区域,以及别墅、高档商住楼的首付比率可以高一些。而房价上涨相对合理,以及中低价住宅的首付比率可以低一些。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差别性首付政策,和改善按揭贷款质量无关。如果从房地产行业可以有效吸收市场过剩的流动性角度观察,这对金融稳定是有益处的。
5.把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情况并不乐观。例如2005年经济适用房的投资额仅为565亿元,同比下降6.8%,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为3.6%,该占比为6年以来的最低。而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不仅需要通过市场,更需要通过政府来解决。考虑到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如果单纯针对开发商制定量化的商品房开发要求,不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定量化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开发要求,可以针对这两类住房的投资额和开发面积分别制定量化要求,促使这两类住房的投资回升到占全部房地产投资的8%~10%的水平。但更为有效的措施,是促使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在空间上的均好性,这种政策措施可能较之“量化手段”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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