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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联合发新规 部分地区可免收廉租住房租金

中国不动产网 2007-11-27 12:54:3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宇鑫  点击数:
 

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昨天(1126日)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办法》自今年121日起施行。

 

廉租房保障仍以补贴为主

 

《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其中,货币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其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廉租房保障资金来自5种渠道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廉租房保障资金采取5种渠道筹措,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办法》同时明确,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新建廉租房应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连续6个月未居住须退回廉租房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当停止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办法》还特别规定,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记者 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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