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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悉,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昨天,针对去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税总局作出了相关政策解读,强调了新规的作用。 相关阅读: ·[北京土地供应量少交易无序 开发商京城难解渴] ·[沪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发展节能省地住宅迫在眉睫] ·[北京六月首批出让土地成交 高低报价相差近三倍] ·[搜房博客: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 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主要修改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国税总局表示,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点,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而现在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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