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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际是国家将企业本应上缴的出让金投入到企业,进入企业股本,其实质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土地从实物形态转变到价值形态,而后再转变到国家股权,国有土地资产并没有流失,但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国家要以其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处置方式解决了改制企业无力支付出让金而又要利用其所占用的土地搞活企业的难题、有利于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这种处置方式虽然可以使企业免去缴纳出让金的负担,但从长远看,企业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要高于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特别是这种处置方式对政企分开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这种处置方式给予了一定限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以及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组建企业集团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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