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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有下面四种情况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一是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这主要是为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衔接,从土地用途上考虑,支持这类企业进行改革。二是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是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是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在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中,虽然企业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主要的考虑是,既要充分照顾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为其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同时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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