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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抵押人是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的土地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依法享有处分权、没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如果存在土地纠纷或土地权属不清楚,则不能进行抵押。土地抵押期内抵押人仍享有土地占有权,实际控制和使用土地。 (2)抵押权的效力受主债权的制约。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就失去效力;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3)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质。抵押权的担保作用在于抵押权人通过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保证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以抵押物的价值满足自己的债权,从而体现出抵押权的担保作用。 (4)抵押权是一种价值受偿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设定抵押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取得物的价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的土地加以处分、变卖,但无权对土地占有和使用,只能以抵押的土地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