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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4)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