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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体系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四级组成。 (1)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区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其他市(州、地区)、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自上而下编制,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的计划指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