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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中国不动产网 2007-6-2 15:02:42    点击数:
 

我国政府提出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的目标,是指从现在起,全国耕地总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我国将主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是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法律还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城市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实行农地转用许可审批。此外还对占用耕地采取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现有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等经济措施,调节和控制占用耕地。二是规定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三是明确了责任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其他原因造成耕地减少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土地开发和进行土地整理,增加耕地,补偿本行政区域减少的耕地。四是落实耕地开发复垦资金,确保耕地补偿任务的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挂钩的耕地开发或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
目总投资,保证补偿耕地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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