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按照这一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这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办非常不利。这次修改,取消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罚的规定,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享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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