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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确定设立执法监察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专门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承担着两方面的职责:一方面,对全社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确保依法行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过去的土地监察、矿产监察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机构和职能的集中化,即设立专门机构,集中行使土地、矿产监察权;二是监督对象多样化,除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国家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还要对下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成立执法监察局,主要是强化执法监督职权,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权威性、独立性、系统性,强化这个机构,使之不局限于业务司的性质,使其可以在职能上实现垂直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