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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供给: 自1999年开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以来,自2002年之后经济适用住房的比重快速下降,从最高占全年生产房屋套数的30%,下降为2003年的14.8%,2004年约10%,2005年1至2月份增幅继续下降了11.4%。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现有统计方式被列入平均房价中,由于其户型面积小、总价低,经济适用房每下降5%的比重,则会影响平均房价上升3—4%的增幅。经济适用房的比例下降不仅拉高了平均房价,而且造成了住房市场的结构失衡,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中档商品房供给: 中挡商品住宅的份额约占商品房市场的75-80%(包括除掉经济适用房与高档房以外的住宅)。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比例滑落,这一区间的供给比例逐年上升。2004年,全国住宅平均房价增长率15.2%中,约有一半的增幅是因高档房的比重增加和经济适用房的比重降低而造成的。实际扣除5%的高档房和约10%的经济适用房之后的房价增长率约为7—8%,低于当年GDP的增长率(9.5%),高于当年CPI增幅(3.9%),虽然仍是很高的增幅,并未达到完全不合理的程度。美国几十年的经验证明房价增幅高于CPI增幅2—3个百分点是完全合理和可以接受的。如果扣除5%的高档商品房全国的平均房价约下降400—600元,假如以套计算平均房价也会下降300多元。 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房价统计应具备可比性,同类住宅分段统计,并增加按套计算的房价,避免因按每平方米计算的平均价造成的信息不对称。 住宅供给方面出现问题的关键是低收入住宅的供给严重不足以及廉租房供给的缺位。由于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宅供应从政策和机制方面的缺位,导致商品住宅市场的供应集中在中高端,而恰恰这类产品最具投资价值,投资和投机性购房又推动了这类住宅价格的循环上涨。 3、误区和误导 目前美国的住房私有率为68%,英国为67%,德国为42%,而我国为76%,我国在发展规划目标中提出:“到“十五”末期基本实现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这就意味着住房私有率将达到100%。我国房地产发展时间短,但私有率却大大超过国外,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在观念上存在偏差,忽视租赁市场的培养,而倾向于大多数居民持有房产。在现阶段,我们应保障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房产”,更不能引导“人人买新房”。 1978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仅为3.6平方米,低于1949年建国之初的平均水平,90年代末,大多数城市的最低住房标准已提高为6—8平方米/人。应该说原有城镇常住家庭已基本解决了住房问题,改善与提高原有住房条件,满足新增家庭住房需求已成为主要矛盾。在现有的发展阶段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矛盾还不能用买新房的办法,即便对于有购房需求而一时还没有支付能力的家庭也应当先租后买,而不是鼓励人人买新房。否则,将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需求提前进入市场,侵占了市场的供给份额,结果推动了房价的上涨。一步到位的跨越式消费,会加大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 应当用差别政策分别进行引导或控制。既对产业的健康发展给以支持和保护,同时对有碍于市场正常和稳定的因素积极化解,并以社会保障的方式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与市场剥离,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规则与秩序。
二、关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住房建设应分为商品房供给体系和非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现状,以保障居住为主,严格限制产品的户型和标准,只保证适度的产品生命周期,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重建,居民以过渡性非终身居住为条件,并应以租赁居住为主,补贴购买型为辅。 低收入住房的价格包括社会保障中首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房价格,也包括限制转让的针对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再交易价格。这些并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并享有政府砖头补贴的非商品房的价格应由政府主导定价或指令性定价,并且既要由政府来主导生产,也要由政府主导使用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