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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几乎没有廉租房的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而无偿划拨的土地又逐年减少,因此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中几乎没有廉租房的生产量,大多数城市是靠收购少量的旧房或原有自管公房中的腾退房屋转作廉租房的。应用立法的方式建立廉租房的土地、资金供应机制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廉租房的建设比重应大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比重。 建议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都纳入社会保障行列,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生产方式与商品房的生产方式分开,经济适用房不应再作为商品住宅的一部分进行盈利性生产;应建立新的住房金融资机制,开辟优惠利率的长期贷款的稳定渠道,引入诸如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方式支持对低收入住宅的资金投入及物业的长期持有,以稳定低收入住宅的财源与房源;用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代替企业盈利,以降低成本与价格,将企业限额利润向税收优惠转化;逐步将砖头补贴向人头补贴转化,切实起到减少开发管理环节利润,降低成本,低价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保障。
三、关于土地供给的调控政策
坚持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正确和必要的。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政策,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用熟地进行出让,以有效的控制土地资源的实际供给。 现有的毛地出让制度名义上看来土地的供给量充足,但由于征地、拆迁、市政建设等土地开发周期较长,无法保证土地进入市场之后及时转入商品房生产,并且无法用严格的时间来限制开发商必须完成商品房建设的周期,也无法实现对不能按期完成土地开发的闲置土地回收与处罚。熟地出让加重政府的责任与负担,但能有效的实施对土地的管理,能有效的应对闲置资源的再分配。 2、将土地的一级开发(生地变熟地的过程)交给社会,用招拍挂的方式要求低价中标,明确完成时间,以便公开透明土地预期供给的信息。 这将有利于防止土地一级开发中的政府寻租及腐败行为,减小政府土地储备的压力和举债压力,有效提高效率并解脱政府在拆迁、征地中角色不清的责任。政府可以从发标人的身份实施严格的政府管理,制定招标中严格的拆迁补偿条件,严格按招标条件经济执法,同时将全年度或跨年度的土地供给信息公开,以防止暗箱操作中土地价格的欺诈行为,并合理解决土地预期问题,也有利于政府合理的调控土地资源的供给总量。 3、建议地方政府将土地供给计划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并可以对招拍挂的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采用限价。 4、建议规定(或立法)地方政府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财力,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建设,扩大廉租房的供给量,不是把低收入家庭推进市场,而是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从市场中和房价影响中剥离,由政府承担解决社会保障的义务。 5、建议规定(或立法)地方政府对征用的农地进行经营性出让时,当招拍挂价格高于政府审定的土地出让低价标准时,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被征地的农户,同时应按一定比例用于补贴非经营性用地的征地补偿,以平衡不同征地政策造成的补偿标准差异。 6、建议对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限期重新登记,核实项目进展情况,核定开工和完成的时限。根据毛地与熟地出让的差别,对于未能按期投入而闲置的土地,在出让契约中重新约定其回收时间与条件,以防止开发商过度储备土地或有意放慢投资进度而影响市场开竣工量。 7、建议革新土地开发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面临人多地少的局面,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益加剧,因此除合理的规划城市化所需的城市用地之外,应大大的提高现有土地的使用效率,包括对于人口密度大的城市提高土地使用强度。美国对于住区发展提出的“理性增长,理性选择”五大原则中如:革新社区土地开发模式,促进混合型用地;激活旧城区和近郊市场,促进内涵式发展等都被认为是公认的通用良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