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房地产开发相关土地政策的建议
|
|
| 中国不动产网 2004-5-10
点击数: |
| |
|
6、集中了政府储备资金的压力。当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在8月31日之前办理完各种手续时(很大比例的原因是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所导致),如何处理这些开发企业已按规定投入了大量资金的土地呢?一种是因为开发企业的违约,政府按规定可以无偿收回;一种是政府的违约或延误,政府应给以补偿而回收;一种是开发商已投入大量资金在等待审批手续之后,可以再贷款开发,但未贷款之前无资金支持。按北京的情况看,如果有3000公顷土地符合上述情况中应由政府给以补偿或挂牌招拍取得收入后补偿,那么大约需要至少动用450亿元。城内每亩地为670万元(按每平方米拆迁费约1万元计算),郊区每亩地为30万元,平均100万元/亩。 既不可无偿的没收,也存在大量的评估和各种法律的纠纷。如果相当一部分中是征地了一部分,拆迁了一部分,市政工程做了一部分,要完成上述土地的开发使其达到招拍挂的条件还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至少要动用1000亿元的政府土地储备金。 7、集中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上述土地的出让金均能在8月31日前收回,政府的收益是巨大的——上千亿元,既可变成土地的储备,也可变成城市建设或奥运的投资。过去几年平均北京每年有约130亿元左右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如果集中于一年之内收入,后续几年政府财政的预算中就大大减少了土地的收益。 8、政策没有连续性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开发企业并没有预知11号令改变了游戏规则,几年前已投入的成本和精力,几年后不可预知的土地招拍挂成本与供给量迫使开发企业不会放弃已到手的利益,于是会采取短期应急措施,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冲击。
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十六大提出中国未来要走“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道路”。从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所走过的路来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变成了城市人口,经济价值较低的农用土地转变为经济价值较高的城市土地。 但是,无论是城镇化,还是房地产开发的水平在全国是很不平衡的,现在出台的文件都是“一刀切”,缺乏差异性和针对性。有些地区确实存在土地炒作现象,但在不少二线城市和不发达地区,即使土地无偿转让都难以引资。执行“一刀切”政策的结果,不是“走过场”就是留下后患。在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走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道路的同时,如何合理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需要政府大力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建议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由中央出台指导性的政策,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方案,不宜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做法。
三、农民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1、农民土地征用的矛盾 对农民土地的征用有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两类,如果商业用地按公 用地的政策收购征用,又按11号令招拍挂获得巨大受益时,则加剧了失地农民的不满和对立。 现行招拍挂政策中规定所有高于评估补偿费的增值收额归政府。城市中的可建设用地已基本不在政府的自主控制之中,其土地开发成本昂贵,只有农村的土地可能获得最大的价值转换。这样就必然形成了地方政府低价强制收购农民土地而垄断高价卖出,赚取巨额利润差价的利益驱动动机,客观上导致政府与民争利,加大了农民土地征用的矛盾。 例如北京大兴的拍卖土地底价为4.3亿元,实际拍卖价格为9.05亿多,差价约1倍多。政府收益大大增加了,但土地原有农民的收益与底价挂钩,并未有任何增加,农民并没有从招拍挂中得到任何好处(如果协议出让农民也许能得6-7亿元)。因此引起了失地农民的不满和与政府土地招拍挂政策的对立。那么也同样极大影响了周边土地的再次征用,必然会提高补偿的标准,并形成只能高不能低的恶性循环。 如果任何土地的征用在招拍挂之后其高于标底价格的收入不是完全归政府,或者是按比例与政府分成,再返回一部分收入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那么这种对立的矛盾就会大大减少了。假如扣除政府收取的合理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出让金是所有权的出租收益)其余全部归农民所有,那么就成为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大约不管拍卖价格的高低,农民都不会有意见了,尤其是不会与政府相对立了。如果按照现行的招拍挂收益分配方式,这种对立是不可避免的。
|
上一篇信息: 对宏观调控下的房地产市场形势认识与对策建议
下一篇信息: 对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政策的建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