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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缓解了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北京、青岛、南昌等城市30%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 ——改善了城市环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在城郊结合部,由于实行政府组织、企业运作、规模开发、配套建设,改善了周边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按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 (2)房改政策性住房资金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3)在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4)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5)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6)个人购房资金(职工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7)其它资金。 三、城市廉租住房 1999年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法》中对原则、对象、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情况制定。 总体上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渠道不稳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比较小,现行政策不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 经过几年的探索,上海、北京、成都等地初步形成了“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思路,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对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可以取消其廉租资格,从而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同时实物配租主要针对孤、老、残、病等特殊群体,住房来源以腾退的旧公房或收购的二手房为主,避免因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可能引发的新问题。 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县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纳入住房保障基金,委托银行专户专项存储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筹集、补贴的发放及廉租住房维修、管理费用的补贴。 四、住房金融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住房金融模式的选择,因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和政治体制等的不同而各异,形成不同类型的住房金融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1)以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为特色的美国住房金融体系;(2)住房自愿储蓄和贷款契约为特征的德国住房金融体系;(3)以强制储蓄在住房金融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 我国现行的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金融制度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建立住房储蓄银行体系也一直在探索中。 1、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1年由上海市率先建立的。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每月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的转换部分,等同职工工资,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个人购房。职工离退休时一次付偿,返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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