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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点的顶端

中国不动产网 2007-12-25 8:55:10  作者:武建东  点击数:
 

本来集体土地制度应该是《城乡规划法》运转的前提,也是其实施的基础。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还没有根据《宪法》的原则建立集体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规体系,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根据《宪法》的宪则进入市场流转。由此导致了《城乡规划法》成为一部跛脚的法律,本应与《城乡规划法》同期出台的集体土地管理法规的延缓出台,导致了中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问题获得了巨大的灰色运转空间。建设部推进《城乡规划法》的快速举措已使主管土地政策的国土资源部处于追赶状态,明年元旦《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又将使中国的600多个城市,1600多个县获得了中国32多万个村镇规划的主导、主审权,这是中国规划史上最大的一次放权,也是地方政府主导集体土地利益调整的最大的历史机会,有本事的地方政府可以将大量灰色的历史遗留问题转为合法。由此有关小产权房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2000多个县市政府完全就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调整和补办一些手续了。因此,《城乡规划法》实际上强行拉开了解决中国小产权房的序幕。

  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的大战略分析

  无论是基于对《宪法》的责任,还是要加强对城乡土地规划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都必须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表达意见。如果国土资源部做不了,就需要国务院出面行使。对此大体可以有四个途径:其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有关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体系和权利安排;其二,制定有关条例,初步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其三,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发布有关集体土地改革的行政通知,以行政政令的方式确立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路径和架构;其四,确立由地方政府试点解决的过渡性安排。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肯定需要《土地管理法》的配套修改,从目前情况分析,虽然《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补充仅需要两月即有一次例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可,但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仅是主体内容的问题;不仅是抽象的立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当代中国文明的转型和城乡居民利益的革命性调整。因此,近期以《宪法》为基础即全面实现《土地管理法》的体系修改是不太可能的,比较好的全面修改的历史机遇应大约是2010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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