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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点的顶端

中国不动产网 2007-12-25 8:55:10  作者:武建东  点击数:
 

也正是基于此,目前解决集体土地问题有两个路径:其一,由国务院年底前发布一个严格利用土地的通知,它基本上应该是近几年中国土地管理经验的总结,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的前置,是为《土地管理法》等修改作准备。由于它还不是法律、法规,实际部门仍不能据此解决集体土地的系统性问题。当然从形式上看,这种政令也可以是系列的通知并分多次颁布,但其效力和影响力都必定是有限的。其二就是采用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国集体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管理法》的个别条款的修改。

  目前来看,小产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违规问题,决不可能因为以上一两个严格的行政通知就会得以纠正;也决不会因为若干法律若干条款的修改就会有效解决,中国集体土地法规体系的建设目前需要全面整体的制度突破。

  由于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名义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因此为了配合《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年底国务院与之配套的政令或行政通知,不可能在这个已有的原则上完全退步。当然无论政自何方,都不应该激化矛盾,并使国民利益问题变为社会冲突。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对有关集体所有土地管理配套法规的出台有了迫切要求。有效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已为期渐进,在改革的总攻之前,大众应该接受等待,领导者应该接受民众的期待。等待是山,期待是海,改革应该是势如破竹﹑排山倒海。诚可谓大禹治水的经验:“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高高下下,疏川导滞”。

  2、依宪﹑分享﹑和谐应该成为解决小产权房的基准

  平均地权是新中国的立国基础和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保障

  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弟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平均地权是新中国的立国基础和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保障。为此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开宗明义即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宪则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实际上土地所有权改革是新中国完成的第一次国民收入的革命性分配。而且上世纪50年代,处于社会主义阵营中坚地位的中国,一开始就没有选择集体农庄的土地公有制,构造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形成了以后中国有别于苏联改革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宝贵的基础,这是中国之幸,历史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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