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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点的顶端

中国不动产网 2007-12-25 8:55:10  作者:武建东  点击数: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中国最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是3.95亿亩,农村非耕农用地3.83亿亩。中国农民从小农经济、庭院式居住的状态转型为集约化、规模化、城镇化的现代化居住状态已经大势所趋。因此3亿多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具备巨大的改造条件和改造利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价值将超过10万亿人民币以上,这笔财富是解决中国城乡一元制的宝贵财富。

  因此,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其说是土地管理问题,不如说是中国最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过去30年的中国城镇化的最大受益方可能是地方政府,未来30年土地改革的最大受益方应该是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为此,为防止通过社会冲突的方式导致维宪、护宪的危机,中央政府必须在较近期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否则可能造成县级审批的村镇规划的失控局面。而在长远,中央必须作出统一地权的战略安排。

  3小产权房是在目前土地法规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的中国人民集体大创造

  有的小产权房本来就合法,有的地区小产权房已经转为合法,小产权房转为合法的道路是畅通的

  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中国人民在目前土地法规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的集体大创造,村民、村集体、乡政权、县政府、开发商、城镇居民,不同角色,共同参与,导演了当代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不完整产权问题房屋。但是它也不全是农民的违规创造,也不仅仅是城镇居民的趋利行为,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小产权房的缔造者之一。

  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直至12年之后,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之时,方取消了以上两款规定。针对治理当时社会上炒卖“果园”、“庄园”的乱集资行为,1999年在推进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之际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以国办发[1999]39号文发布),顺便也在文革之后第一次以中央政府政令的方式堵住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该文强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作为一项政令,它与中国宪法的有关原则相抵触,必然具有临时性;作为行政指导文件,它又未规定解决曾经依据《土地管理法》而建造的小产权房和乡村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具有明显的行政运转缺陷。由于曾经引导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的恰恰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的有关条款可以被修改,但是它制造的历史不能割裂,为此解决小产权房也是中央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历史责任。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需要安排必要的历史桥梁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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